(2015)兖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马新平与山东聚化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平,山东聚化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马新平。被告:山东聚化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经济开发区磁窑立交桥南888米。法定代表人:朱方彬,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平与被告山东聚化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新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聚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新平撤回对被告山东聚化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马新平负担。审判员 田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