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308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