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鹏飞与陈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81号原告陈鹏飞,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博,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原告陈鹏飞与被告陈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博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飞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博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鹏飞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