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水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宏刚与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刚,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李宏刚。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黄仁炎,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雪峰,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军,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刚与被告深圳市华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李宏刚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宏刚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宏刚。审判员  李欣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