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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南忠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委托代理人:余海峰,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6月26日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未按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后,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