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林忠群、蔡敬章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群,蔡敬章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忠群,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晖,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敬章,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安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4)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阙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忠群及其辩护人杨晖、被告人蔡敬章及其辩护人林安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二辩护人因补充证据需要,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分别作为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安全员,在从事旅游服务业务过程中,未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公司名下的闽D×××××号大客车疏于管理,未按期进行维护、检测,且未严格落实日趟检制度,在闽D×××××号大客车的部分轮胎花纹深度已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5月22日派出驾驶员谢某(另案处理)驾驶该车为厦门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台湾旅游团到华安县二宜楼等处提供营运服务。2014年5月23日12时27分,该车在返程途中,行经省道西港线沙坑口村路段时,因车辆部分轮胎磨损严重致侧滑失控,驶向道路左侧,坠入九龙江北溪里,造成赖某、陈某、童某甲等6人死亡,童某乙1人失踪,古某、徐某、邱某等14人受伤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华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谢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自动到华安县公安局投案。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厦门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共同汇款人民币520万元至华安县财政局专用账户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同时移送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言证人、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认为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忠群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多因一果,被告人罪行较轻,根据罪刑自负原则,被告人仅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处理善后,并与遇难、失踪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并无前科;被告人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综上,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蔡敬章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前述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分别作为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安全员,在从事旅游服务业务过程中,未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公司名下的闽D×××××号大客车疏于管理,在驾驶员谢某多次报告闽D×××××号大客车的部分轮胎花纹深度磨损严重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检测、维护,且未严格落实日趟检制度,并于2014年5月22日派出驾驶员谢某驾驶该车为厦门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台湾旅游团到华安县二宜楼等处提供营运服务。2014年5月23日12时27分,该车在返程途中,行经省道208线187KM+500M处即西��线华安县沙坑口村左弯路段时,车辆侧滑失控,驶向道路左侧,坠入九龙江北溪里,造成赖某、陈某、童某甲等6人死亡,童某乙1人失踪,古某、徐某、邱某等14人受伤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闽D×××××号大客车进行技术检验鉴定,闽D×××××号大客车的左后外侧轮轮胎、右后轮内外侧轮胎花纹深度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华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闽D×××××号大客车轮胎花纹深度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是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案发后,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自动到华安县公安局投案。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厦门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共同汇款人民币520万元至华安县财政局专用账户以赔偿���害人的经济损失。另查明,案发时,事故路段的雨量为中雨;事故路段的最高限速为70KM/H,闽D×××××号大客车在本案事故发生前30秒的瞬时速度为82KM/H。华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谢某雨天驾驶闽D×××××号大客车行经左弯道时,未根据天气及道路情况保持安全车速和闽D×××××号大客车轮胎花纹深度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构成本案事故的全部原因。2014年12月11日,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受本院委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适用非监禁刑。2015年1月14日,本案遇难乘客亲属等与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得到全部履行,本案遇难乘客亲属等同意抛弃对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及雇员的刑事告诉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实,其是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财务,林忠群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安全员,蔡敬章也是该公司安全员。闽D×××××号车是该公司旅游客车,2014年5月22日谢某驾驶该车去接了一个台湾旅游团,这趟业务是林忠群承揽的。2、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其从1999年至今都在厦门昕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旅游车的二级维护都在他们的公司做,今年只做一次二级维护,是在2014年4月27日做的,闽D×××××号客车也有做,包括刹车、转向系统、传动轴系统、轮胎等安全附件的维护。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其按林忠群的安排,于2014年5月22日傍晚驾驶闽D×××××号客车到厦门市五通码头接了24个台湾游客,并把他们送到长泰县的连氏大酒店休息,次日,其又驾驶闽D×××××号客车送那些台湾游客到华安县仙都镇参观二宜楼,当日,其驾驶该车返程,从华安县仙都镇往厦门方向行驶,大概12点半左右行至华安县沙坑口路段时,客车侧滑失控,驶出道路左侧掉入九龙江。该车装有车辆定位以及测速设备。该车最近一次检修维护是今年4月27日在厦门昕华泰汽修厂做的,其在当时就发现右后侧的两个轮胎花纹比较浅,但没有更换轮胎。林忠群和蔡敬章都是公司安全员,就闽D×××××号客车轮胎花纹较浅问题其向蔡敬章汇报过好几次,林忠群也在场,蔡敬章说以后再换,因此至本案事故发生时没有更换轮胎。2014年5月22日出车接团时,林忠群和蔡敬章都没通知其对客车进行日趟��。4、旅游包车预约书证实,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安排被告人谢某驾驶闽D×××××号大型普通客车于2014年5月22日-2014年5月25日为厦门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的旅游团提供运输服务。5、五福旅游团体游客控制表证实,本案台湾旅游团成员有古某、房某、林某、陈某甲、童某丁、童某甲、童某丙、童某乙、邱某甲、邱某、黄某、杨某、陈某乙、赖某甲、陈某、赖某、张某、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徐某。6、辨认笔录证实,经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忠群辨认,事故现场位于省道西港线187KM+500M处。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现场位于华安县境内省道西港线187KM+500M处,水泥路面,道路全宽9.9米,道路中心施画单虚线,前方往漳州方向30米处有一左弯道,道路左侧路边有一条水泥防护栏,长25米,宽0.4米,高0.8米,道路左侧下方为九龙江,路面到水面斜坡长19米,垂直高度15.5米。肇事车辆不在现场。8、救助抢险综合报告表证实,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基地于2014年5月23日在事故路段九龙江水下寻获两名遇难人员,并协助打捞落水车辆一部。9、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闽D×××××号客车第一、二轴左右轮制动器的制动机件无异常;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为14度,转向装置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前左右轮轮胎、左后内侧轮轮胎花纹深度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左后外侧轮轮胎、右后轮内外侧轮胎花纹深度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10、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共六份)证实,赖某、陈某���童某甲、林某、童某丙、童某丁六人均系落江意外死亡。11、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共十四份)证实,古某、徐某、陈某乙、邱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邱某丙、邱某甲、张某、邱某乙、陈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陈某戊、陈某甲、邱某丁、陈某丁、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12、漳州市公路局华安分局出具的《事故发生地点路面技术状况说明》证实,本案事故发生路段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10.5米,路面宽度9米,路侧设置的混凝土护栏符合标准,事发时路面状况良好,道路标志、标线清晰完整。13、厦门卫星定位应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GPS设备监管数据证实,其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为闽D×××××号客车安装了GPS设备(型号SG2000GO1B);2011年11月18日为该车更换车载终端GK-110VG6设备,编号032130,并入网其公司卫星定位安全管理系统平台。厦门卫星定位应用有限公司GNSS监控系统数据显示,GPS时间2014年5月23日11时53分闽D×××××号客车位于华安县仙都镇,同日12时21分位于华安县新圩镇天宫村。同日12时27分21秒的速度为82KM/H,12时27分52秒的速度为4KM/H。14、福建省华安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证实,2014年5月22日20时5月23日20时,华安县新圩镇雨量14.2毫米,中雨;天宫村雨量19.7毫米,中雨;沙建镇63.5毫米,暴雨。其间,2014年5月23日12时至13时,华安县新圩镇0.9毫米,天宫村1.8毫米,沙建镇10.4毫米。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谢某雨天驾驶闽D×××××号大客车行经左弯道时,未根据天气及道路情况保持安全车速和闽D×××××号大客车轮胎花纹深度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是本案事故的全部原因。谢某负本案事故全部责任,闽D×××××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客不负本事故责任。16、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证实,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内设安全组织机构,林忠群任组长,蔡敬章任副组长。17、投保单、保险单证实,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为闽D×××××号大型普通客车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18、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相关赔偿义务人已于5月29日至6月9日间先后支付赔偿款合计人民币520万到华安县财政局专用账户。19、协议书、支出报账单、福建省公证协会《证明》证实,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厦门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等与死者赖某、陈某、童某甲、林某、童某丙、童某丁的遗属,失踪人员童某乙的家属与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死者赖某、陈某、童某甲、林某、童某丙、童某丁的遗属,失踪人员童某乙的家属对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等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员工表示谅解。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林忠群,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县际旅游包车客运。21、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证实,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受本院委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适用非监禁刑。2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于2014年8月20日自动向华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24、被���人林忠群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职安全员,与安全员蔡敬章共同管理公司车辆运行。蔡敬章主要负责GPS监控,车辆维修、平常日趟检管理、二级维护管理等。谢某是其公司闽D×××××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其安排谢某于2014年5月22日傍晚驾驶闽D×××××号客车到厦门市五通码头接了24个台湾游客,并把他们送到长泰县的连氏大酒店休息,次日再送那些台湾游客到华安县仙都镇参观二宜楼。台湾旅游团是厦门众游国际旅行社承接的。闽D×××××号客车安装了GPS行车记录仪。事故发生前,谢某数次向公司报告闽D×××××号大客车的部分轮胎花纹较浅,但公司一直未对磨损轮胎进行更换维护。其公司出车日趟检由其和蔡敬章监督,由司机发车前至昕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实施检查维修。2014年5月22日谢某驾驶闽D×××××客车这辆车时没有进行日趟检。2014年5月19日在公司办公室里,蔡敬章有跟其说闽D×××××客车后轮轮胎花纹较浅的事情,其跟蔡敬章说该换的就去换了,不过后续处理其没有跟踪,之后没过几天就出事了。25、被告人蔡敬章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员,同时兼任驾驶员,其没有取得安全员资格证。该公司有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林忠群任组长,其是副组长。事故发生前,谢某数次向其报告闽D×××××号大客车的部分轮胎花纹较浅,其也向林忠群作了报告。其知道闽D×××××号客车部分轮胎花纹较浅后,有对谢某说轮胎能用尽量用,该换就换,但后续没有跟踪,至今未对磨损轮胎进行更换。2014��5月22日谢某驾驶闽D×××××客车这辆车时没有进行日趟检。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6人死亡、1人失踪及14人受伤,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对肇事车辆疏于安全管理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按照罪刑自负原则,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等单位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一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林忠群、蔡敬章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属初犯、偶犯,无前科,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评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忠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蔡敬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志平人民陪审员 黄雅燕人民陪审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肖俊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