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彩荣与于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于某,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鑫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