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贺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670号原告贺某,女,1985年6月5日生。被告曾某某,男,1986年10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张文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