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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刘淑琴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琴。委托代理人王恒。申请人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5550357,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22日,票面金额为30万元,付款行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恒星散热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伟贞审判员  韩清美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