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刘淑琴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琴。委托代理人王恒。申请人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5550357,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22日,票面金额为30万元,付款行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恒星散热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济南融慧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伟贞审判员 韩清美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