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商终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董建农与孔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波,董建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波。委托代理人:徐露科,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游,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建农。委托代理人:陶胜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美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孔波为与被上诉人董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甬北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波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波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波撤回上诉。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甬北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68元,减半收取4784元,由上诉人孔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鲁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