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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城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XX与徐华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华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XX,市民。被告徐华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徐华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华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XX负担(原告已预交938元)。审 判 长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祖 旭人民陪审员  汤 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