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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小艳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艳,于燕,刘陈中,谢付琴,刘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小艳,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于燕,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刘陈中,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谢付琴,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刘陆军,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小艳、于燕、刘陈中、谢付琴、刘陆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小艳、于燕、刘陈中、谢付琴、刘陆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牛霏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