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孝成与成都良良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成,成都良良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9号原告李孝成,男住四川省资中县,身份证号:。被告成都良良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倪文良。被告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街区。法定代表人徐光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成与被告成都良良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孝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6元,由原告李孝成承担2013元,退原告2013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