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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立祥与李春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祥,李春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李立祥。委托代理人曹均安、吕星星,均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被告李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祥诉被告李春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祥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立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00元,由原告李立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