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宝子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彭连芳,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叶良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雨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连芳、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婚后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至今双方已分居四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支付婚生女抚养费126000元(计算至十八周岁);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能够和好,共同抚养婚生女成长,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丁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A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A2:书面证人证言二份(聂刘艳、王芹芹),证明原、被告从2011年开始分居,被告未经家庭义务;A3:租房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带婚生女在荆门居住;A4: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街道办事处竹皮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荆门有稳定工作,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其就读于荆门市象山小学;A5:证明人丁冬伟证明一份,证明丁某在婚庆公司上班,每月收入1800元;A6:机动车注册登记复印件一份,证明鄂HCT8**大众牌红色小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A7:原、被告之间短信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已经分居4年。被告刘某针对其答辩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证据A1无异议;对证据A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人应出庭作证,二证人不是原、被告的亲戚,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分居;对证据A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作证,也没有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对证据A4有异议,不是原件,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居委会对小孩是否在象山小学读书并不清楚;对证据A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没有公章,也没有财务章,不能证明是8090百合婚庆公司出具的;对证据A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购车的钱是被告父母出的;对证据A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短信都是2014年10月之后发送的,不能证明原、被告在分居。对上述无异议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有异议证据,本院审核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A2,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A3,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A4,系复印件,不符合公文证明的法定形式,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A5,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丁冬伟系8090百合婚庆公司的负责人,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A6,被告主张购车是其父母出的钱,原告表示购车时是被告父母出的钱,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A7,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丁某、刘某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被告为生计在外从事运输行业,无法在家久居,对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双方均不太适应,夫妻之间逐渐产生隔阂。原、被告之所以出现目前的情况,是因为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不能相互理解所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果离婚不利于婚生女的成长。只要原、被告经常交流思想,增进相互理解,原、被告仍然存在和好的可能性。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慧支行,户名:荆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704010400027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雨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