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储权江与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权江,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储权江。被执行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昌稳,董事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岳劳人仲裁字(2014)第00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岳西县国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行13×××22账户存款16140元整。该款请转至: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账号:12×××4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