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王某,农民。2015年2月9日,本院收到王某的起诉状,称起诉人王某与张敏系同学关系,2008年开始确立恋爱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8月26日出生儿子王籽皓。现双方由于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起诉人要求解除与张敏之间的同居关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泽审 判 员 王秀明审 判 员 王开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