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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中刑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赵志坚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志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478号罪犯赵志坚,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玉龙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0日作出(2008)古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4年零7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但赵志坚再2013年9月的服刑改造中,私藏使用违禁品被关禁闭15天,未如实交代问题。丽江监狱,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对罪犯赵志坚不予减刑建议书,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志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