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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邹薇与被告成都龙湖西楠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薇,成都龙湖西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15号原告邹薇。委托代理人邱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楠,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龙湖西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4楼1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薇与被告成都龙湖西楠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薇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秋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