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衡桃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衡水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广纪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广纪。本院在执行衡水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广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于2014年12月24日向其邮寄送达了(2014)衡桃执字第497号执行通知书其拒收,告知其于2014年12月30日前履行(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2号、(2014)衡民一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将在申请执行人衡水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涉案土地上所建建筑物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视上述情况本案中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2号、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一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