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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袁光洪与廖丕文、李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光洪;廖丕文;李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57号原告袁光洪,男,生于1969年2月10日,彝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廖丕文,男,生于1976年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丽,女,生于1958年12月1日,彝族,专科文化,退休教师,住景东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光洪诉被告廖丕文、李丽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光洪以申请人的身份向被告廖丕文、李丽提起的申请不符合一般诉讼的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光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金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