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袁光洪与廖丕文、李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光洪;廖丕文;李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57号原告袁光洪,男,生于1969年2月10日,彝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廖丕文,男,生于1976年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李丽,女,生于1958年12月1日,彝族,专科文化,退休教师,住景东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光洪诉被告廖丕文、李丽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光洪以申请人的身份向被告廖丕文、李丽提起的申请不符合一般诉讼的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光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7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金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