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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庞锋军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锋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锋军,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厚街镇TTI公司员工,住三原县。因��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4)2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锋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邬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锋军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并同在东莞市厚街镇TTI公司务工。期间,庞锋军怀疑张某某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便多次劝张与其返回老家,但均遭拒绝。2014年7月7日11时许,庞锋军购买了一把菜刀后前往TTI公司F4栋五楼SW车间找到张某某,见张正与一名男员工聊天,遂将张拉至车间过道,持刀对张乱砍,致张头面部、颈部及上身多处受伤。公司其他员工见状即上前阻止并将庞锋军控制住,公安民警随即到达现场将庞锋军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以上事实,被告人庞锋军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朱某、戴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菜刀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扣押清单,病历资料,监控录像,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庞锋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锋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锋军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庞锋军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考虑到本案系因感情纠葛引发,且庞锋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还可对其从轻处罚。视被告人庞锋军的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锋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代勇军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楚琪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