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元华与孙景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华,孙景路,马洪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2号原告张元华,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孙景路,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马洪岩,男,46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华与被告孙景路、马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元华负担。审判员 窦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