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水龙刺绣有限公司与刘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水龙刺绣有限公司,刘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绍兴县水龙刺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龙。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王海琴。被告:刘花。委托代理人:马佳伟。委托代理人:吴惜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水龙刺绣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花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花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水龙刺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绍兴县水龙刺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