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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小军与唐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军,唐照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朱小军,男,汉族,1985年6月14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唐照兵,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生,住肥西县。朱小军诉唐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明显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照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小军诉称,2013年9月份,唐照兵以做工程为由,从朱小军处借款并承诺于2013年年底还清,但唐照兵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小军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唐照兵向朱小军还清所有欠款14000元及利息5040元;2、诉讼费用由唐照兵承担。唐照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庭审答辩的诉讼权利。朱小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14000元的事实。3、证明一张,由丁常年出具,证明唐照兵出具的证明的内容不实。唐照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诉讼权利。唐照兵于庭前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协议复印件,证明朱小军将童岗等8个生产队所有拆迁工程转让给唐照兵一个人承接。2、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是合伙关系。朱小军对唐照兵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但是2013年10月27日我和马金权已经按照协议将所有的拆迁事宜全部转让给了唐照兵。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此证明的内容与协议、与我方出具的证明都是矛盾的。本院认为朱小军提交的证据1、证据2均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之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证据3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依法不予确认。唐照兵提交的证据材料皆为复印件,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唐照兵向朱小军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其欠朱小军14000元的事实,此后唐照兵未向朱小军清偿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进行经济往来,应当坚守诚实信用之原则,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履行各自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了其欠付原告款项的事实,现原告依据该欠条,主张债务的存在,要求被告予以清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逃避债务的消极表现,同时也是其对原告起诉所据欠款事实的默认;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14000元,被告负有向原告偿还该款项的法定义务。第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欠款利息,原告称被告口头承诺月利率2%,但双方并未在欠条上载明,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利息有过口头承诺;在无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还款具体日期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应视为向被告催讨之日,也即被告实际违约之日,自被告实际违约之日,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原告所主张的部分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该逾期利息的计算应依法以欠款总额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唐照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朱小军偿还14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30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朱小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唐照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邵文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