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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1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龙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才,陈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502-1号申请执行人陈龙才。委托代理人杜东平,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国贤。陈龙才与陈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陈国贤应归还陈龙才借款6万元,并承担该款从2011年6月6日至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权利人陈龙才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国贤在本案审理阶段即下落不明,现仍下落不明,其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等资产,其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因有人居住而暂无法进一步采取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