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耿某与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耿某,住定州市。被告崔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徐飞,定州市司法局东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伟华审 判 员  许 芳人民陪审员  靳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