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耿某与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耿某,住定州市。被告崔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徐飞,定州市司法局东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伟华审 判 员 许 芳人民陪审员 靳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