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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黄某,女。委托代理人滕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胜友,男,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桓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姚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