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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马明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涛,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马明涛。被执行人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奎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明涛与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8月25日变更名称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明涛履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行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