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商)催字第14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京山五泉苗木专业合作社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京山五泉苗木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商)催字第14754号申请人京山五泉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孙桥镇黄台村。法定代表人王天勇,总经理。申请人京山五泉苗木专业合作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签发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票号为31300051/23963618,出票人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60000元,支付行为江苏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京山五泉苗木专业合作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 翀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叶衍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