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跃进与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进,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刘跃进,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胡同村新庄组45号。被告韩超,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北路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进与被告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跃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8元,减半收取3089元由原告刘跃进负担,退付原告刘跃进3089元。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路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