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维东与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东,何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陈维东,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个体业主,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何林,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陈维东诉被告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维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何林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渤海大街东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新立村东300米附近时,与原告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合计5230.1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何林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渤海大街东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新立村东300米附近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内,与原告陈维东的人力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陈维东受伤。该起事故经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老边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林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经营口市中心医院急诊诊断为头外伤、下颌外伤和右手外伤,共计花费医疗费2110.31元,随后原告又在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卫生院新立村卫生所花费医疗费3122.7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事故责任认定书、介绍信、死亡证明、交通费收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何林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内与原告陈维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的花费经本院依法核对为5233.01元。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5230.01元未超过其实际发生,故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林赔偿原告陈维东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30.01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钰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