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4-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礼明诉被告司善财民间借贷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礼明;司善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王礼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苗湖波,系山东一诺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善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明诉被告司善财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的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司善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礼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的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