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董留琴与叶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64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叶某,男,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郑在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