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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庐执字第0028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27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小区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四 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