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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国营申请执行谢晓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营,谢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33号申请人刘国营,男,1964年9月18日生被执行人谢晓强,男,1987年6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刘国营与谢晓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晓强至今未履行所负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晓强的豫DX51**号工具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青建执行员  杨红伟执行员  姬登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梁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