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47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郭玉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聂文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