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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47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郭玉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聂文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