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易坚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王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易坚强,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九华大道以东、纬二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陈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坚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申请人自有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长株潭试验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易坚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