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行非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家政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张家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非审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55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21-0。负责人李青,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家斌,男,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家政,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9日,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北碚国土资(2014)197号)《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的土地的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何庆胜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郝华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颜秋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