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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宋文科与李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科,李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宋文科。被告:李春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科与被告李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日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