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姚勇,支小妮,姚强,张媛,姚保才,余彩云,陕西富平陕汽物流园有限公司,富平县腾龙农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县腾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证字第0001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六道巷1号1幢10102室。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勇,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富平县杜村镇民丰巷42号。身份证号码:612133197312180013。被执行人支小妮,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富平县杜村镇杜北巷11号。身份证号码:612133197510207520。被执行人姚强,男,1980年8月6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富平县杜村镇陕拖居民小区8号楼。身份证号码:610528198008060010。被执行人张媛,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富平县杜村镇民丰巷48号。身份证号码:610528198003280022。被执行人姚保才,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富平县杜村镇民丰巷42号。身份证号码:612133194807130014。被执行人余彩云,女,1949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富平县杜村镇民丰巷42号。身份证号码:612133194910170022。被执行人陕西富平陕汽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平县南二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姚勇。被执行人富平县腾龙农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平县杜村镇莲湖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姚强。被执行人富平县腾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平县杜村镇莲湖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姚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证经字第003225号公证书及(2015)陕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姚勇、支小妮、姚强、张媛、姚保才、余彩云、陕西富平陕汽物流园有限公司、富平县腾龙农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县腾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利息112000元(2014年10月6日至2014年12月29日)、综合费用756000元(2014年10月6日至2014年12月29日)以及给付时的利息、综合费用、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承担案件执行费782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媛名下车辆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媛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687**雪佛兰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D00**思域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X36**奔驰梅赛德斯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