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苍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汉永与王生芳、郭昌银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永,王生芳,郭昌银,尤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陈汉永,居民。被执行人:王生芳,居民。被执行人:郭昌银,居民。被执行人:尤立武,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汉永与被执行人王生芳、郭昌银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兰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生芳、郭昌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王生芳在被执行人尤立武处的工程款56,9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58,000元。二、查封被执行人尤立武所有的大众桑塔纳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爱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