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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某与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申某。委托代理人:阮仕昌,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