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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家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刘家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038号申请执行人: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家村,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家村在六安南河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