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家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刘家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1038号申请执行人:六安恒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家村,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家村在六安南河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