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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湖南省德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德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60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0400元,共计81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