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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仁月与明瑞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月,明瑞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陈仁月,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瑞启,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月诉被告明瑞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原告陈仁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仁月负担。审 判 长  朱泽芳人民陪审员  徐成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友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