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02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钺与冯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钺,冯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2441-2号原告何钺。委托代理人赵中华,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熳,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钺与被告冯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冯建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