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三人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邢振豹与陈爱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三人初字第366-1号原告邢振豹,洛阳市特教中心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尹宝强,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爱霞,无业。委托代理人贺卫可,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峰威,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涧西区蓬莱小区A座7栋3门201号。身份证号:××。本院审理原告邢振豹诉被告陈爱霞、樊峰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振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振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振豹撤回起诉。��判长范廉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