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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周某某,女,1986年9月生,汉族,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2月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某某股份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