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周某某,女,1986年9月生,汉族,居民(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2月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某某股份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