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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伊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伊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伊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伊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伊XX已预交),扣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伊XX负担,余款922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伊XX。代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关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