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伊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伊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伊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伊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伊XX已预交),扣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伊XX负担,余款922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伊XX。代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关峰 来源:百度“”